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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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工商大学2015年度及2013-2015聘期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求实易行。

(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

(四)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

全体在编在岗的职工。

三、考核类别

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职工年度与聘期考核。

四、考核时段

年度考核时段为201511日至1231日。

聘期考核时段为201311日至20151231日。

五、考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职工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馆领导组成。

六、考核的内容

(一)单位考核

主要考核学校“十二五”规划和2015年党政工作要点中与本馆相关的工作,以及本馆职责内的日常工作。

(二)职工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个方面。主要考核职工年度和聘期内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职工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等情况;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等情况。主要考核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工作业绩、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考勤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做出的贡献。

七、考核标准

(一)单位考核标准

学校“十二五”规划和2015年党政工作要点中与本馆相关的工作,以及本馆职责内的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并向学校考核委员会提交考核总结报告。

(二)职工考核标准

1.年度考核

考核标准以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档案馆2015年度工作要点分工为依据,认真检查2015年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考核分民主测评和考勤测评两部分。年度考核合格标准为民主测评及考勤测评总分60分(含)以上,优秀标准为民主测评及考勤测评总分85分(含)以上,且排序最高者

本馆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内容,组织由分管校领导及本单位领导、服务对象和本馆全体职工参加的民主测评,对每一名职工进行量化打分(百分制),其中本单位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打分权重为0.3、本单位教职工打分权重为0.4、服务对象打分权重为0.3。在民主测评打分的基础上,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第11次起每次减2分,第21次起,每次减4分;旷工每天减6分,如连续旷工,第二天减12分,第三天减24分。

《档案馆民主测评程序细则》见附件一。

2、聘期考核

考核标准以各自的岗位职责及本馆2013-2015年聘期工作要点分工为依据,认真检查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

、考核的等

(一)年度考核

1.单位考核由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排名。

2.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优秀人员的比例不超过本参加考核人员的20%,即不超过1

4.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

1)不服从学校和本人所在单位工作安排的; 

2)考核年度内发生管理事故、责任事故者;

3)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不好,教职工反映意见较大者;

4)受警告处分者,在做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5)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5.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1)思想品德不合格者;

2)本年度受到刑事处罚者;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者;

3)民主测评得分低于54分者;

4)未经批准,拒不参加考核者;

5)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  

6)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它工作中向学校或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7)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6.民主测评分介于54分(含)至60分(不含)之间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1.合格

聘期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年度的岗位工作任务,且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  

2.不合格

1)聘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与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生命危害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2)聘期内2个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者或未确定考核等次者(新进人员因不满半年而未确定考核等次者除外);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职务晋升或其他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者;

6)聘期内长期在外兼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7)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者。 

3.在聘期内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或无考核结果的,聘期考核应结合其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和各年度考核结果情况确定等次。

九、考核程序

(一)单位考核

1.单位自评:认真总结本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提高措施等,并将总结报告交人事处。 

2.学校审核:学校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工作量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二)职工个人考核

1.学校公布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安排,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布置考核工作,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2.个人自评,填写年度和聘期考核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还需填写年度和聘期工作业绩表。

3.201512月底召开民主测评会议,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考评人员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打分。 

4.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聘用在管理、教辅岗位职工,根据其考核登记表、民主测评及考勤测评得分,全面评议其年度和聘期的履职表现和工作业绩,实事求是做出评价。通过全员投票与小组讨论、评议、投票相结合的形式,提出个人年度和聘期的考核等次意见。

5.将教职工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结果汇总表交到人事处汇总审核。

6.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对各单位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7.待学校公示后,本馆将考核结果通知职工本人,并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职工进行组织谈话。

8.人事处将职工考核登记表返给本馆,本馆组织职工确认考核结果并签署意见。

10.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到人事处。

十、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年度考核

1.本年度新进的毕业生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2.不参加考核的人员

1)未聘任上岗的(包括待聘、病休等)。

2)经学校批准的病事假、自费出国等因私离岗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含)的。

(二)聘期考核

1.校内单位间岗位变动的人员,在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征求原单位意见;聘期内由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考核按不同岗位分段进行。

2.2015年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教职工,现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参加聘期考核。

十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晋升工资和职务、发放绩效工资、培训、续聘、低聘、转岗或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发放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和职务;次年起每月核减其基本绩效和核增绩效工资之和的20%,核减时间为6个月;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发放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工资,次年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和职务,次年起每月核减其基本绩效和核增绩效工资之和的90%,核减时间为12个月。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新一轮的岗位聘任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本聘期考核结果合格的教职工,可参加新一轮的岗位聘任。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职工,在新一轮岗位聘任中,学校将视情况降低岗位等级聘用、调整岗位聘用或解聘。

十二、考核纪律

(一)参加考核的全体人员要坚持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遵守考核保密等多项工作纪律。

(三)如实审核职工的工作业绩表,不得歪曲、隐瞒事实。

(四)严格规范年度考核评优工作程序,以职工的实际表现为依据,在学校规定的优秀比例范围内,由本全员投票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评议、投票相结合,评选出本年度的考核优秀人员。

(五)全体考核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1.不准借考核之机谋私利;

2.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3.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4.不准对反映情况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造成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

十三、考核的复核与申诉

职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考核结果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职工对复核结论仍不服,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再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教职工提出复核和申诉时,要理由充分、材料齐备、实事求是。

 

 

 

档案馆

                                           201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