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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研作品的法律属性研究——崔世勋与东北三省图书馆侵犯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分析

案件事实:

原告崔世勋为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系副教授,被告为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

《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前言”和“后记”记载:1986年,在长春召开的东北三省公共图书馆协作会议上,黑图提出了联合编撰东北三省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建议,得到辽宁、吉林两省的回应。后确定三省图书馆协作编制《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图牵头。

1999924日,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函黑图,提出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加《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辑工作的人员名单,其中列有原告。

20022月,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主要内容为:根据《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负责人韩锡铎先生的意见,入选三省编委会及其它参编人员名单:1、入选三省编委会人员名单:由本省主编馆、副主编馆及收入联目的古籍1000种以上成员馆的有关人员组成: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收入联目的古籍7665种;2、入选(三省)其它参编人员名单:收入联目的古籍100种至1000种的成员馆入选1人,1000种以上的成员馆入选2人。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崔世勋。

200312月,辽图、吉图、黑图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由辽海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566日,原告致函黑图,就《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没有提及原告问题进行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认可其劳动成果。

20051019日,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冮冶、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馆长夏玉德、原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吴东光分别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崔世勋原系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古籍部主任、副馆长,一直从事古籍整理工作;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编《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工作一直由崔世勋主持、把关,《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凡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报送的古籍款目,全都经过崔世勋的考订、鉴别、著录、分类、审核等,崔世勋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参加此项工作的最主要的劳动者。

争议焦点:

被告主编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未将原告崔世勋列入编委会名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法院审理:

被告黑图、辽图、吉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应由被告对该书承担责任。原告参与了该书的编撰,并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应列入该书参编人员名单。

虽然本案没有提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合同,但是,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和黑图《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黑图委托原告创作的事实并根据编撰古籍款目数量将原告列入(三省)其他参编人员名单的约定。被告黑图是《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主编之一,其与原告的约定对作为该书主编的各被告及其设立的该书编委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无论被告辽图和该书编委会是否收到了被告黑图向《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出具的《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也无论该书是单位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并且即使被告拥有该书的著作权,亦受其组稿时向原告所作出承诺的约束。被告辽图在诉讼中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享有《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的著作权,而原告对被告关于黑图、辽图、吉图合作编撰并享有该书著作权的主张没有提出异议,且著作权问题并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放弃署名等权利为被告进行委托创作,并且也不能认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却不主张任何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主张该书的著作权,被告就可以违反其与原告关于该书署名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被告辽图关于因为被告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所以原告就不享有该书署名权,因此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问题的抗辩主张,与理不合,与法相悖,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无视原告为该书的编撰所作出的大量创造性劳动,在出版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未将原告列入参编人员名单,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违反了自己的承诺,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将原告列为相关编委会委员,在该书重印时予以更正,在已印制、发行的该书中增加修正页,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示,但原告请求被告在诸多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启示不当。因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赔偿问题不予审理。

法院判决:

一、原告崔世勋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相关编委会委员;

二、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已印制的《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中增加原告崔世勋为相关编委会委员的修正页,附入该书,并发送给全部参加该书编撰的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增加原告崔世勋为《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相关编委会委员、向原告崔世勋赔礼道歉的启事,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逾期不履行,原告崔世勋可申请本院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和《古籍整理研究学刊》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承担;

四、被告辽宁省图书馆、被告黑龙江省图书馆、被告吉林省图书馆在重印《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时增加原告崔世勋为相关编委会委员;

五、驳回原告崔世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理论探讨:

一、特殊职务作品的思路

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参与了该书的编撰,并进行了大量创造性的劳动,其劳动成果已为被告所确认并使用于该书,应列入该书参编人员名单。法院并未对争议作品《目录》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进行判断,但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第2项有关约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认为原告享有署名权,从而间接作出了《目录》是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但这一认定颇值得推敲,职务作品中署名作者需与单位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或人事上的法律关系,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在《关于《快乐大本营》的答复》中认为职务作品有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但本案中原告崔世勋与其任职的图书馆(实际上是哈尔滨师范大学)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同黑龙江省图书馆、《目录》编委会之间则是委托创作法律关系。如此,单纯以特殊职务作品来诠释本案署名权问题难免存在适用事实基础欠缺的疑问。

二、法人作品的思路

以法人作品或(单位作品)来诠释本案也存在问题,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中,法人作品著作权完全归属于法人,直接创作的自然人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故而,本案中基于原告所投入的大量创作性劳动,原告的署名权问题得到法院的支持,显然,本案所涉作品,并不适用于法人作品制度。

三、对委托创作关系判定的质疑

由于法院审理中对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为委托创作关系的结论,作者并不认可。

一方面,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和黑图《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并不足以证实,存在着被告黑图委托原告创作的事实并根据编撰古籍款目数量将原告列入其他参编人员名单的约定。因为虽然原被告之间并未对委托创作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但并不能简单推知:没有就委托创作署名权之外事宜作出约定的即属于特殊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委托作品制度中对于著作权归属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也作出了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规定,但是无约定即归受托人的做法完全没有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事先疏忽没有签约或者签约而忘记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委托的目的可能就此落空这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导致纠纷频发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此进行补救该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此规定通过赋予委托人以使用权解决了委托人的难题。由此,如依据公函和黑图《意见》将原被告之间定性为委托创作合同关系,还可能得出作品归属于原告的结论,显然原告并未主张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益,原被告之间对于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并不存在争议。

另一方面,引入“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使得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认识产生偏差,原被告之间“委托创作法律关系”的存在,不仅难以解释主导编著作品的三省图书馆、各参编的各级图书馆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由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或者人事法律关系,法院最终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也存在法律基础关系不足的问题。

四、合作作品的思路

如上所述,由于本案中原告仅与其任职的图书馆(实际上是哈尔滨师范大学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法院间接作出的《目录》为特殊职务作品的认定存在基础法律关系认识不足的问题,至于判决依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致黑图的公函和黑图《关于<东北地区古籍线装书联合目录>编委会的设置及我省入选人员的意见》来认定存在被告黑图委托原告创作的事实并根据编撰古籍款目数量将原告列入(三省)其他参编人员名单的约定,则背离了本案的真实法律基础关系。事实上,《目录》为合作作品而非委托创作作品,即由三省图书馆(主编)牵头的多个主体(参编的各图书馆)合作创作的结果,而参编的各图书馆向主编图书馆报送的各入选人员则为实际的创作人员,其创作行为是为了完成单位分派的具体工作任务,其入选和创作的最终完成的物质条件基础方面,主要依据所属图书馆收入联目的古籍线装书籍数量及具体内容。《目录》本质上以合作汇编作品形式体现的特殊职务作品,就直接创作者本身而言,其享有署名权。此外,由于《目录》主编单位为辽宁省图书馆、黑龙江省图书馆、吉林省图书馆,直接创作者除了原告之外,还有其他参编作者,为合作作品,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还应遵循合作作品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

案例来源:(2006)哈民五初字第2